回服務資訊公告

有關教師持期刊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後續著作公開發行機制,詳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2022-10-06• 書函

  發文字號: 輔校人字第1110019632號
明:  
  一、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之規定辦理。
  二、 教師持期刊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申請送審教師資格,請確實遵循下列事項:
     (一)持期刊接受函送審者,應於期刊出具證明日起1年內完成發表,務請教師確認該期刊接受函之出刊期限符合規定,如接受函未敘明日期或預計刊登日期逾1年者,應請教師補正或不予受理。
     (二)教師送審通過後,如未能於到期日前發表,有非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時,應檢附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申請展延。如教師於1年屆期後著作仍未發表且未符展延要件者,則應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三)各學院應要求所屬系、所、學程配合建立持接受函送審通過者之追蹤機制,於屆期前主動提醒教師申請展延或促請期刊刊登。
  三、 上開事項涉及教師權益,請確實宣達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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