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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知本校研究計畫「學習型兼任助理」團體保險作業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2024-01-29•

發文字號:輔校人字第1130001441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7日臺教技(四)字第1120129633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強化學習型兼任助理從事學習活動時有更充足保障,函知各大專院校應為學習型兼任助理辦理團體保險作業,113年度由「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三、旨揭團體保險適用對象及辦理原則如下:
(一)符合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所載之學習範疇及原則,始得為學習型兼任助理。
(二)因保險申報無法追溯,以及團保件數成立之限制,故每月25號由人事室辦理次月起聘之學習型兼任助理團體保險申報作業。
 (三)另為避免影響學習型兼任助理權益,請務必於聘期開始前七日完成『計畫助理人員約用申請表』,俾利後續團體保險作業。
(四)為保護個人隱私,被保險人如需請領理賠給付者,得由個人逕向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詳如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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