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本校「研究計畫學習型兼任助理」團體保險作業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2019-01-11• 函
發文字號: | 輔校人字第1080000694號 |
說 | 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12月20日臺教技(四)字第1070220472號函辦理。 | ||
二、 | 教育部為強化學習型兼任助理從事學習活動時有更充足保障,函知各大專院校應為學習型兼任助理辦理團體保險作業,108年度委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 ||
三、 | 旨揭團體保險適用對象及辦理原則如下: | ||
(一)符合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所載之學習範疇及原則,始得為學習型兼任助理。 | |||
(二)因保險申報無法追溯,以及團保件數成立之限制,故原則上為每月1號由人事室統一辦理學習型兼任助理團體保險申報作業。 | |||
(三)另為避免影響學習型兼任助理權益,請務必於聘期開始前七日完成『計畫助理人員約用申請表』,俾利後續團體保險作業。 | |||
(四)為保護個人隱私,被保險人如需請領理賠給付者,得由個人逕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 |